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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

总台记者18日从广西钦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,为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,严防境外疫情输入,进一步加强沿海沿江管控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钦州市决定开展严厉打击沿海沿江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行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所有在钦州辖区海域江域的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、海洋与农业农村、公安、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。拒不接受检查的,从严惩处。

二、严禁各类船舶或海上浮动设施非法搭靠外轮,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、物品,非法交易货物及进行人员接触(正常的执法活动除外)。违反规定的,从严惩处。

三、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,严禁走私成品油、香烟、冻品及其他货物等违法犯罪活动。严禁为“三无”船舶、 大功率摩托艇(大飞)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。对为违法犯罪互动提供车辆、船只等运输工具或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的,其涉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,并对有关人员从严惩处。

四、严禁偷越国(边)境和组织、运送他人偷越国(边)境,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(边)境,严禁任何企业、船舶、个人私自容留、藏匿、运送非法入境人员(含我国公民、外国人)。

五、严禁为走私货物提供藏匿场所,严禁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藏匿房屋、酒店等场所。一经发现,一律实施查封,并对提供场所者从严惩处。

六、严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,冲卡、绕卡、逃避检查等行为。违反规定的,从严惩处。

七、严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 传播,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。违反规定的,从严惩处。

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从事海上非法交易、偷(私)渡组织者、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受者(企业)。对窝藏、包庇、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举报电话:0777-110。